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产学合作管理中心,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系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产学合作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协议经院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九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产学合作管理中心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产学合作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系应当及时向产学合作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产学合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